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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CH检测检目

发布:2019-11-12 10:40,更新:2024-04-29 07:07

2019年1月15日,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发布通知,新增第20批共6项物质为高度关注物质,其中包括了四种多环芳香烃物质和一种苯酚物质,另外一种物质也因其内分泌干扰特性被收入,SVHC清单正式更新为197项。

注:目前欧盟REACH SVHC已更新到197项,可以点击链结查看 http://echa.europa.eu/candidate-list-table


◆ 限制物质

即REACH 法规附件17,是对某些危险物质、配製品和物品製造、投放市场和使用的限制,是物品除SVHC 以外的重要工作内容,2009 年6 月1 日欧盟关于限制物质旧的监管条例76/769/EEC 指令废除,所有相关条例被归入REACH 法规统一执行。任何物质,不管是其本身或含在配製品、物品中,只要该物质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不可接受的风险,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进行限制,对于限制含量,附件17中有明确规定。


三、什么是SVHC
根据REACH法规57条,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,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:
(1) 第1类,第2类致癌,致畸,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,即CMR1/2类物质;
(2) 持久性,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,即PBT物质;
(3) 高持久性,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,即vPvB物质;
(4) 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、或具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和毒性、或具高持久性、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、3两项的标准,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。


1.产品中含有SVHC时,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
◆ 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资料表)。
◆ 作为混合物(配製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。


◆ 在物品中SVHC品质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资讯,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。
◆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,在物品中品质百分浓度超过0.1%且总量大于1吨/年,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,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,满足通报条件的,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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